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一条有效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