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回收信息,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并依法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