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在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督促其做好残留污染物的安全清理处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