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