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举报专利违法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专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