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举报专利违法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专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