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办案机关、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委托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照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