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条有效个人申请登记为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登记:(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三)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