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第五十五条有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知识产权申请资料;(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三)就同一事项接受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五)其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