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知识产权申请资料;

(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三)就同一事项接受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五)其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