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本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共享,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审查和查处涉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案件,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