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应当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建立并实施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商业老字号、特色农产品、中医药、民间文艺等产业和领域的从业者依法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获得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