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相关部门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民政、市场监管、电力、文物、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其辖区内的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