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举报违法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受理对野外用火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及时处置,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