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电力、电信线路等的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好防火责任,在森林、草原火灾易发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周边可燃物,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铁路、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森林、草原的运营企业和乘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教育,落实防火措施。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