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二)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建立健全标准引领、专业保障、基层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组织协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委员会和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高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水平;
(四)推进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监测评估和考核;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