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用有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按要求签署保密承诺书。
因工作原因获知未成年人封存信息的司法机关、教育部门、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等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合适成年人等,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两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