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专门班级接受专门教育。
未成年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