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采取训诫以外矫治措施的,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拟作出矫治措施前应当经法制审核;
(二)将矫治措施抄送检察机关;
(三)向学校和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书面说明采取矫治措施的理由;
(四)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
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