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出入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以及旷课、逃学在校外闲逛等情形,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或者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出入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等情形,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或者寄宿的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