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树立优良家风,积极提升自我素质,以自身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影响未成年人,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学习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心理健康等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知识,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三)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交流,了解未成年人日常的生活、交友、学习和兴趣爱好等情况,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品格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特别关注未成年人青春期身心变化,帮助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主动与学校联系和沟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开展的各项教育,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学校和其他单位组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活动;

(六)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合理使用手机、电脑等智能终端设备,避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七)处理和解决婚姻家庭矛盾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八)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监护和教育职责。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