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