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与城市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与自然人文和周边环境和谐共生。因国家、自治区和本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