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实施与工业遗产保护相关的建设工程时,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要求和安全、防灾等相关规定,并征求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工业遗产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