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