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以及见证人员未及时到场延误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