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二)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委托事项无符合条件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承担等特殊原因,办案机关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