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可以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