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经国家有关机关确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以外从事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