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个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经国家有关机关确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