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或者立法建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