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