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防止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