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教育机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宣传教育,实行国家机关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