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教育机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宣传教育,实行国家机关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