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深圳市、汕尾市协商建立合作区收益共享机制,具体由省人民政府指导深圳市、汕尾市共同协商确定。

深圳市、合作区应当加强与汕尾市的沟通协调,对合作区内涉及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事项,应当征求汕尾市意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