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合作区应当创新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加强各方利益诉求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合作区应当与汕尾市建立治安协调协作机制,加强毗邻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