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的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予以督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