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七条有效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追溯信息后,由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生成符合国际统一标准的主体追溯码和产品追溯码。按照本规定纳入追溯主体范围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主体追溯码或者产品追溯码。鼓励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将产品追溯码印刷、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标签标识上。鼓励消费者购买产品包装、容器、标签标识上已印刷、粘贴产品追溯码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