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