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五条有效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