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