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燃气工作的投入,为燃气发展规划落实、燃气设施建设、科技发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对燃气事业发展、安全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做好安全用气宣传与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