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与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情况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