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情况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