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燃气经营者诚信档案,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燃气经营者限期整改安全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自建自用的燃气项目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