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燃气设施建设需要,统筹安排燃气设施的布局和用地,并将其纳入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