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政策,支持香港律师事务所、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为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本市执业提供保障。

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研究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本市开展联营、执业活动的情况,依法维护其执业权利。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