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物流寄递企业应当落实持证经营、实名收寄、收寄验视、技防安检、从业人员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措施。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办理寄递业务时应当配合检查,拒绝接受验视或者安全检查的,物流寄递企业不得收寄,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邮政、公安等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邮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寄递企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