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加强重要部位安全保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安全教育,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