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完善司法机关与监察机关涉黑涉恶案件和线索双向移送制度,依法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