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代表建议办理系统或者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自治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尊重代表的权利,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并按照规定时限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在提出、交办、办理过程中,代表和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