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则/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有效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