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则/第四章 代表建议办理的督促检查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并将审议后的报告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组织有关承办单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