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5日回到全文第二条